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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5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確認勞退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勞退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繼承人黃春嘉因死亡可領取之勞工退休金,迄至民國112年11月7日個人專戶結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8日保退四字第11213294700號函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40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