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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59號原 告 彭佳琪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名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核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17元(計算式:1550-〈1550×2/3〉=5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