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91號原 告 陳世坤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償還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7,048元,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790元(計算式:8,370-《8,370÷3×2》=2,7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第一審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10元(計算式:3,420+2,790=6,2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