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18號原 告 連怡婷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被 告 豐榮醫院法定代理人 應思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確認期間之工資、提撥退休金;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醫療費新臺幣(下同)5,844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合計105,844元(計算式:5,844+100,000)之損害賠償。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所獲取之利益即此間每月工資55,000元及按月提撥退休金3,32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專戶等利益,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9,440元【計算式:(55,000+3,324)×12×5=3,499,440】,復加計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105,844元,合計為3,605,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惟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2,965元(計算詳如附表)。
二、補正被告登記資料以及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附表:
訴訟標的總金額 3,605,284 原徵收裁判費 36,739 項目 損害賠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計算說明 訴訟標的金額 105,844 3,499,440 佔總金額比例 2.94% 97.06%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1,078.58 35,660.42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 不得酌減 11,886.81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12,965 計算式:1,078.58+11,886.81=12,965.39,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