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28號原 告 黃寀琳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原告主張該獎金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5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