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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00號原 告 黃郁鈞

張令宜陳建廷

朱偉綸蔡沛琪林軒昱黃蔡綸黃慧騏共 同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吳龍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分別請求給付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548,523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44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附表:(新臺幣/元)原告 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 提繳勞退金 合計 黃郁鈞 294,819 6,360 301,179 張令宜 435,277 7,656 442,933 陳建廷 198,646 4,176 202,822 朱偉綸 234,509 5,040 239,549 蔡沛琪 191,652 5,784 197,436 林軒昱 61,534 3,030 64,564 黃蔡綸 53,152 3,996 57,148 黃慧騏 39,724 3,168 42,892 總計 1,548,523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