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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31號原 告 申心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按月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66,250元。其中請求已屆期之112年9月、10月、11月補償金,共計498,750元。另請求自同年12起至113年8月31日止,共計9個月補償金,為將來給付之訴,且屬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權利存續期間收入計算裁判費為1,496,250元(計算式:166,250×9=1,496,25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9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