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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原 告 王詩瑋上列原告與被告承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6元(包含資遣費11萬150元、預告期間工資3萬600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萬39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另原告聲明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590元(計算式:590元+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