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 告 詹華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山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7,391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