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4號原 告 陳建良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葉力豪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3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74,167元、平日加班費587,796元、業務獎金1,200,000元、提撥退休金486,586元,共計2,778,5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50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