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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秀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