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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慧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仰正維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