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原 告 施竑邑兼法定代理人 林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黃博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