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竑邑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萬2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