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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國睿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瑞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