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 告 王彩鳳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大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又菁被 告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妍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