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原 告 李偉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54元,上訴人係請求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40元。另上訴人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440元(計算式:940+4,500=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