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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中等學校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依婷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萬97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註:參照本案判決附表四認定之薪資,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多為五年計算,單位新臺幣元。 期間 月薪薪資 退撫儲金學校提撥 小計 計算式 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4萬6825 2962 118萬8408 (4萬6825+2692)×24月=118萬8408 113年1月1日至復職前一日止 4萬8065 3084 184萬1364 (4萬8065+3084)×36月=184萬1364 總額 302萬9772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