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61號原 告 李俊陞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