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陳譽夫被上 訴 人 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239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370,8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每月之工資與獎金《45,000元+8,000元》+月提繳退休金3,180元)×12月/年×5年=3,370,800元】,加計請求給付積欠工資40,386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11,18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75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