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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70號原 告 顏婕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王政涵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