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原 告 王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怡菁被 告 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陳恪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三頁第16行、第4頁第12行關於「113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