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峻源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法定代理人 黃仲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萬35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442元,惟其乃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而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7628元(計算式:8萬6442元×2/3=5萬7628元),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2萬8814元(計算式:8萬6442元-5萬7628元=2萬881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