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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坤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主文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萬9040元,

主文第三項上訴利益為1946元,其餘均屬定期給付部分不併計,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68萬0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