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何瑞琛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600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446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15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15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