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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國簡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簡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張居正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2年5月18日112年度北國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