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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國小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小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僅泛稱其依CRPD施行法應受法律扶助之保障,應准以訴訟救助等語。經核其抗告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難認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