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美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盟基、林美芬、林美玲、孟沁嵐、林芷婷、林豐宏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