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原 告 鍾仕慧被 告 鍾士奇
鍾士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兩造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所遺附表所示不動產應由其取得,該不動產依附表所示計算式計出價值係新臺幣(下同)2,542,25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而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鍾士健返還390,500元予兩造公同共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元,合計係30,545元(26,245+4,300=30,545),扣除原告已繳之7,380元,尚應補繳23,16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附表:
編號 項 目 價 值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 2,542,250元 計算式: ⑴房屋總面積為101.69㎡。 ⑵左列房地為4層樓公寓之1樓,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11年4月至112年4月間房屋型態相似之鄰近門牌號碼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萬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2,542,250元(101.69㎡×10萬元×權利範圍1/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 6 臺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建物(權利範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