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登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賢榮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二三號交付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參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