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 羅志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麗雪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二六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