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曾美幸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徐亦安律師被 告 曾文宏
曾文瑞曾美惠曾美瑛曾李素梅周宏泰
周明玲周明麗柯茂良柯延祿柯昆明柯穗燕柯穗真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北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繼承權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停止訴訟裁定1份在卷可參。茲系爭繼承權事件於114年2月4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案件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