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陳崇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被 告 陳崇和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為被繼承人張秀美之子,張秀美於民國107年3月11日死亡,兩造就張美秀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協議分割,其中附表一之不動產約定由雙方平均繼承,附表二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產)約定由被告一人繼承,並由被告補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稱系爭約定),兩造於107年8月10日完成分割繼承登記,然被告卻遲未補償原告500萬元。原告於108年5月27日以LINE傳送訊息向被告催告給付500萬元,被告未爭執該500萬元之金錢債務存在,僅表示無法一次給付,願按月支付1萬元,然原告因經濟困窘,於109年2月15日向被告表示「你千萬要記得明年要把剩下的錢給我,我已經快要撐不住了」,又於109年6月9日抱怨被告未履行500萬元之協議,被告則回以「喔沒有要吞你的,不用這樣」,原告復於110年3月5日再次催促被告還款,並於110年4月1日向被告提出按月清償2萬元之方案,為被告拒絕。
㈡、又系爭約定雖未載明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然自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補償原告500萬元之協議內容確實存在,僅係被告起先表示待系爭房產出租後,以租金給付,嗣表示以每月1萬元之方式給付,且被告於109年2月5日起迄至今日,大致按月給付1萬元,累計給付34萬元,惟原告從未同意被告以每月給付1萬元之分期方式履行系爭約定,而原告提出按月清償2萬元之方案,又為被告拒絕,足見兩造間從未就分期償還500萬元達成任何協議。此外,兩造協議分割遺產時,亦曾約定被告取得系爭房產後,即辦理抵押貸款500萬元,將貸款所得之500萬元給原告,然被告卻以自己剛更換工作,不便貸款為由而不斷推託,之後被告工作穩定,尚有錢委請設計師裝修其桃園中壢之房屋,又於110年7月23日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72萬元向銀行借款,於111年8月2日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08萬元向銀行借款,所得款項均作他用,卻分文未依約定清償對原告之補償款。
㈢、另依系爭房產鄰近公寓之實價登錄資料計算,系爭房產於協議分割時市價約為1,240萬2,000元,由被告一人繼承,並由被告補償原告500萬元,已係原告退讓之結果,詎料被告卻不斷拖延清償時間。此外,兩造僅是一般上班族,以母親立場不可能將其中一間房產全部分配給一方取得,原告經濟也非寬裕,不可能毫無補償方案就同意將系爭房產給被告,從而,被告對原告負有500萬之金錢補償債務,被告僅清償34萬元,仍有466萬元未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66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從無「由被告取得系爭房產,被告補償原告500萬元」之遺產分割協議,此觀諸系爭房產土地分割登記申請書內無此約定之記載甚明。再觀兩造間於辦理遺產分割之前後數日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亦無提及關於「被告應補償原告500萬元」之對話內容;又系爭房產為兩造母親生前住所,被告為長子且與母親同住,照顧母親,母親生前即表示希望由被告繼承,原告也曾允諾母親,將配合母親意志,由被告單獨繼承系爭房產,故原告於母親死亡後自願配合此一分割方式。至原告所主張之500萬元,實為母親遺產分割完畢後,原告某日向被告表示自己維持婚姻生活開銷甚鉅,需要金錢使用,否則都要看老婆臉色很痛苦,被告基於兄弟情誼,同意以系爭房產出租所得租金,每月給予原告固定資助,總額度500萬元為限,此500萬元約定之性質應屬贈與。縱原告認為當年配合母親意志為分割協議是被告佔便宜,仍無法證明被告願資助原告500萬元,與遺產分割協議有對價關係,原告僅以兩造間片段對話作為其主觀認知之證據,尚不足採。又退步言,縱兩造間存在系爭約定,然原告於108年4月25日主動向被告表示「老大跟你打個商量,可以的話,之後每個月給我8000~10000的OK?」,被告亦承諾「租出去的錢一人一半啊」、「10000一定有啊」,是雙方已就「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一半租金或1萬元(以高者為準)」之分期給付條件達成合意,且無約定視為到期之加速條款,被告自000年0月間開始按期以現金給付原告,而剩餘期款均尚未到期,不容原告恣意請求給付全部款項。
㈡、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自系爭房產取得抵押貸款,並對原告負有500萬元之補償債務,惟其所提出之兩造對話內容無法證明兩造間存在上開約定內容,原告僅是對兩造於108年間合意之給付方式反悔,試圖嘗試看能否每個月拿更多,觀諸原告所提兩造對話中,原告稱「當初說了等你工作穩定」等語,被告根本無意細究,故未針對此為任何回應,僅表示先前答應要協助原告之金錢不會反悔,要原告不用擔心,況且原告所謂「當初」究竟是何時,被告未有承認或同意之積極表示,是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㈢、又原告原向被告稱其經濟有困難,此時卻有餘力,提存百萬元以上對被告聲請假扣押,命房客不准支付租金,故被告自今年6月起暫時停止匯款予原告。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張秀美之子,為張秀美之全體繼承人,兩人之應繼分各為1/2,張秀美於107年3月11日死亡,張秀美之遺產主要為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其中附表一之不動產由兩造平均繼承,附表二之不動產由被告單獨繼承,又被告自108年6月迄今,已給付原告34萬元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暨遺產分割協議書、系爭房產之土地及建物第二類謄本、原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西松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參(院卷第17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32頁、第43頁至第4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張秀美所遺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部分存有系爭約定,被告未依約定內容於辦理系爭房產移轉登記後給付原告500萬元,迄今僅給付原告34萬元,故請求被告給付剩餘款項466萬元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請求首應究明者,兩造就系爭房產是否存在「被告單獨取得系爭房產所有權,並給付原告500萬元為補償」之遺產分割協議?如有,被告應如何給付原告?茲分述如下: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準此,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房產存有系爭約定一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依照前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就兩造於107年6月29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係「立
協議書人陳崇和等,係被繼承人張秀美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3月11日不幸亡故,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後,一致同意按下列方式分割遺產,俾據以辦理繼承登記。遺產分割結果詳列如下…信義區信義段一小段359地號,權利範圍1/5,由陳崇和繼承…信義區信義段一小段1369建號,門牌虎林街164巷60弄2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由陳崇和繼承…」等語(院卷第26頁至第27頁),未見原告所稱之系爭約定之協議內容;又不動產之處分因所涉標的價值不低,為求雙方權利義務之明確以避免爭議,通常皆會訂立書面之契約,酌以兩造既已於107年6月29日書立上揭遺產分割協議書,何以就原告所述之系爭約定之內容,卻未見有任何書面資料可資依憑;復自被告所提出之兩造於107年6月25日至同年0月0日間之LINE對話內容(院卷第115頁至第127頁),均未見原告提及系爭約定、雙方討論被告應以何方式、何時給付該500萬元等情,則原告主張是否為真,難謂無疑。
⒊原告雖以兩造於108年5月27日、109年2月15日、109年6月9日
、110年3月5日、110年4月1日之LINE訊息對話內容(詳細對話內容見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主張兩造間有系爭約定存在。經查,雖原告於108年5月27日傳送「老大,確認一下,你那500萬元打算什麼時候給我?」,經被告回覆「我沒辦法一次給你啊」,原告又稱「你看要分幾期給我…」、「不太可能全部都用租金吧」、「一個月10000這樣要40年」,被告回稱「我盡量啦,但目前我租出去後後跟你用租金分攤給你,等我寬一點我再先給你一些」;於109年2月15日,被告詢問「房子整理的費用也一人一半?」,原告回覆「不是這樣說的啦」、「這房子之後是你的耶」、「不然你把剩下的錢給我,我就沒事了…我最近很缺錢…當初說好不是這樣的啦」,被告回稱「好吧」,原告又稱「而且說實話,只給我500你已經是賺了」、「然後你千萬要記得明年把剩下的錢給我,我已經快要撐不住了」;於109年6月9日,原告再傳送「…當初如果選擇是一人一半,我會拿著一半的房租就這樣一輩子…不然這樣子好了,你把房子過戶50%給我,你繼續還你的貸款,以後大家就分租金好了」,被告則回稱「喔沒有要吞你的,不用這樣」,原告又稱「當初說的就是如果未來有改建,多賺的都是你的,我也不會眼紅,我就是拿這500萬元了…我只是要我的部分而已,既然你目前拿不出500來,所以才說為了大家都好過,所以一個月給我一萬」;於110年3月5日,原告又傳送「對了,剩下的錢你打算怎麼處理,真的要分40年給我嗎???」,被告答稱「對阿家境清寒阿」,原告則表示「不然你每個月給我兩萬好了…」、「現在開始一個月兩萬,到退休剛好給完,這樣不好嗎?」,而經被告回覆「大哥,現在你才幾歲,給點時間不行嗎?」,原告又稱「當初說了等你工作穩定,穩定了,房子也去抵押了,然後錢就拿去弄房子了,我的錢就分40年還無息…」、「我說真的啦,我的底線是至少60歲要拿完」,經被告回覆「我答應你,只要我還活著,你就拿得到」;110年4月1日原告再次傳送「媽媽遺產500萬,2018/05開始還款每月1萬,預計2022/05開始每月兩萬」,而經被告回覆「?」等情,則依兩造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兩造間曾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然被告自始均未承認有系爭約定之存在,且自兩造對話內容脈絡,原告雖曾提及「房子」,但自該對話中無從特定原告所指之房子係指何處的房產?再者,原告雖稱「我就是拿500萬」、「媽媽遺產500萬」,然自兩造對話內容觀之,被告自始均未承認該500萬元與系爭房產有關,無從自兩造對話內容推知原告所稱之500萬元與張秀美之遺產分割協議有所關聯,故尚難僅憑原告所提出之前開語意不清之對話內容,即認雙方就系爭房產有系爭約定之存在。
⒋至原告另以兩造僅是一般上班族,且以張秀美之立場不可能
將系爭房產全數給被告,而原告亦不可能在無任何補償方案下,同意讓被告單獨取得系爭房產,而主張雙方就系爭房產有系爭約定之存在。然父母分配其財產與子女,本就不一定完全公平,且父母長年與某一子女同住,受該子女照護,因此將同住之房產分配給該同住子女,時有所聞,且觀張秀美名下之不動產財產非少,其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均已由兩造平分,故就系爭房產協議由被告單獨取得,亦難謂有何顯悖常情之處,故自難徒以前開財產分配情形,推定兩造間有系爭約定之存在。
㈢、綜上,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產存有系爭約定之事實,依其所提相關證據,未能舉證證明為實在,則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遺產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6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裁判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20 陳崇和、陳崇義各繼承1/240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1/30 陳崇和、陳崇義各繼承1/60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4650 陳崇和、陳崇義各繼承11/9300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5 陳崇和、陳崇義各繼承1/90附表二:
編號 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 陳崇和一人繼承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 全部附表三:兩造108年5月27日LINE傳訊息內容(院卷第33頁)原告:老大 確認一下喔 你那500打算什麼時候給我? 被告:我沒有辦法一次給你啊... 原告:嗯 被告:用租金給你 正在趕工中 原告:那太久了啦... 被告:不然你帳號給我 下個月開始 給你10,000 原告:看你要分幾期給我...不太可能全部都用租金 吧...一個月10000這樣要40年... 被告:... 原告:到那時候搞不好我都作古了... 被告:靠腰 要也我先作古 你馬好啊 原告:我講真的啦... 被告:我盡量啦 但目前我租出去後 跟你用租金分攤 給你 等我寬一點我在先給你一些 原告:在彼此可以承受的範圍內盡量體諒彼此咩附表四:兩造109年2月15日LINE傳訊息內容(院卷第33頁
至第34頁)原告:老大 你那台摩托車事都沒在騎喔 我看妳乾脆把鑰匙給我 我來騎好... 被告:好啊 原告:還是你要過戶給我 我來處理這台車 新車擺著給他爛也不是辦法... 被告:我是想要寄到中壢 原告:喔 那也可以 至少不要丟在那邊 我看他都生灰 塵了... 然後阿 如果這樣的話 那台車的錢 當初是我先給你的 可以的話 給我兩萬五 大 家一人一半 ok?? 被告:哈哈 被告:喔喔 被告:房子整理的費用也一人一半,ok? 原告:... 不是這樣說的啦... 這房子之後是你的耶... 被告:哈哈 原告:不然你先把剩下的錢給我 就沒事了... 我最近很缺錢... 當初說好的不是這樣的啦... 被告:好吧 原告:而且說實話 只給我500你已經是賺了... 這錢你就別這樣算了... 摩托車 我也是半買半相送 結果你要跟我算這個... 我全部都是吃虧的 結果你還要跟我細算... 這樣我會昏倒... 被告:2萬5何時要? 原告:你啥時方便? 然後 你千萬要記得明年要把剩下的錢給我 我已經快要撐不住了 被告:撐不住? 原告:我也是有經濟壓力的好嗎...附表五:兩造於109年6月9日LINE對話內容(院卷第34頁至
第36頁)原告:這只是要跟你說 你不要用你自己的想法來看我 當初如果選擇的是一人一半 我會拿著一半的房租就這樣一輩子 因為做了目前的選擇 所以我才會一直跟你要這筆錢... 因為這筆錢沒拿完 所以我必須要每個月拿一萬 不然我每天都在吵架 你都只想著你的感覺 你都不想著我的立場 不然你想看到什麼結果 房子給你 我去死一死好了 死了拿保險金幫你把這500給我老婆 這樣可以嗎?? 這難道是你要的結果嗎?? 就說了 我跟媽媽不一樣 我還要養家 我還有貸款 我每個月省吃儉用 結果換到的是你對我的這種反應 不然這樣好了 你把房子過戶50%給我 你繼續還你的貸款 以後大家就分租金好了 被告:喔沒有要吞你的 不用這樣 你都用你的立場講 我也告訴你我也可以用我的立場 不是你老婆都是對的 我就是王八蛋 懂嗎? (中間省略) 原告:當初說的就是 如果未來有改建 多賺的都是你的 我也不會眼紅 我就是拿這500萬了 就算你真的沒辦法 你現在賣了 我也絕對不相信賣價分一半 我只能分到500... 但是當初就是這樣說 我也不會反悔說我要多拿 我只是要我的部分而已 既然你目前拿不出500來 所以才說為了大家都好過 所以一個月給我一萬 (以下省略)附表六:兩造於110年3月5日LINE對話內容(院卷第36頁至
第38頁)原告:對了 剩下的錢你打算怎麼處理 真的要分40年給我嗎??? 被告:對啊 家境清寒啊 原告:... 原告:不然你每個月給我兩萬好了... (中間省略) 原告:現在開始一個月兩萬 到退休剛好給完 這樣不好 嗎?? (中間省略) 原告:所以我才說 在退休前一個月2萬應該不過分吧 退休的時候正好給完 不然退休後 你的錢從哪裡來?? 還要每個月給... (中間省略) 原告:換個方法問好了 那你打算維持現狀維持多久??? 當初說了等你工作穩定 穩定了 房子也去抵押了 然後錢就拿去弄房子了 我的錢就分40年還無息... 我說真的啦 我的底線是至少60歲要拿完 (中間省略) 原告:我問妳喔 當你退休後沒工作 你拿什麼給??? 被告:我沒辦法回答這麼遠的問題 原告:你60~80你要怎麼每個月生1萬 (中間省略) 被告:我答應你 只要我還活著 你就拿得到附表七:兩造110年4月1日LINE之訊息內容(院卷第40頁至
第41頁)原告:老大 這個月的錢你什麼時候會給我?? 然後 既然你說你現在有困難 那不然你寫個還款計畫給我 被告:? 到底要盧到何時 很煩欸 原告:你把剩餘的錢給我我就不會再提了阿 (中間省略) 原告:銀行也是20年要還完阿你對我要40年 (中間省略) 原告:媽媽遺產500萬 2018/05 開始還款每月一萬 預計2022/05開始每月兩萬 老大 商量一下 明年3月開始每個月給我2萬 被告: ?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