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陳冠綸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李彥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於108年4月4日以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989號調解成立,嗣於110年11月24日以本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71號變更調解筆錄內容,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