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10號聲 請 人 高澄天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伊沒有發病,只是一時認知不清,住院2天後,其已恢復神智,並無繼續住院之必要,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至5月間,因躁鬱症發作,而至醫院住院2次,方於112年5月26日出院,因疑似未規律服藥,於入住臺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前,情緒起伏大,言語跳躍,有誇大妄想,於112年6月5日自行打電話報警,表示自己幻聽很多,因空氣清淨機把氧氣吸光導致自己頭痛,經警緊急送醫後,聲請人於急診時,言談鬆散,情緒起伏大,時哭時笑,注意力差,言語跳躍,經討論後同意住院治療,於112年6月5日在急性病房觀察時,聲請人情緒起伏大,言談混亂,誇大妄想明顯(自己是光后、有三個老公),行為混亂怪異,四處闖入他人病房,且兩度摔病房椅子,暴力風險高,復於112年6月6日欲闖入女廁,經提醒後,聲請人態度不佳,威脅感重,並伸手向工作人員比出手槍姿勢,多次需保護性約束,再於112年6月10日,自稱是聖靈女神,要綁護理師,於112年6月10日,行為仍紊亂,會主動靠近男病友,表達對方是自己的小狼狗,足見聲請人住院期間誇大妄想持續,且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目前躁症精神病狀持續,仍有衝動性高,威脅感重,惟聲請人拒絕住院治療,然經醫師評估,認聲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我傷害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爰自112年6月14日起予以緊急安置,且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16日許可松德醫院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此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松德醫院住院護理紀錄、住院同意書、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16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2021030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至95頁),雖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自己剛住院時因身心狀況混亂,搞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但住院兩天後,其已逐漸穩定,並否認曾闖入女廁、稱男病友為自己的小狼狗等情,然自聲請人於短時間內頻繁住院,且疑似有未規律反診服藥之情事,且自聲請人之住院護理紀錄可知,聲請人入院後治療已有相當時日,病情方稍有舒緩,復經照護之專責人員表示,聲請人經調整藥物後,病況稍有改善,然妄想仍嚴重,威脅感重,且聲請人目前心態較為防備,然依過往聲請人就診情形,聲請人症狀之緩解需要一個半月至二個月,故希望透過強制住院讓聲請人持續治療等情(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故聲請人目前雖因藥物控制調整中,尚無其他不當言論或行為,惟考量聲請人於短時間內頻繁住院,且有偏離現實之妄想及傷人行為等躁症期精神不穩定情形,堪認聲請人有傷人之虞甚明。綜上,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聲請人雖稱自己目前已恢復神智等語,惟查聲請人於住院後既經2位專業醫師鑑定評估其言行及精神狀況,經其專業判斷認有予以緊急安置而續為住院治療之必要,嗣經聲請人拒絕繼續接受住院治療,而提出聲請人應為強制住院之申請,故本件強制住院之申請程序既係因聲請人拒絕繼續住院,且經松德醫院評估聲請人目前身心狀況仍有進行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故經松德醫院予以緊急安置並申請強制住院,聲請人前開所持理由,尚屬無據。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