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13號聲 請 人 沈子佑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幾日入住飯店,其外出用餐後,返回飯店即遭持槍員警威脅,要其上救護車,其是遭人誘騙到醫院凌虐,遭囚禁於醫院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國中時期經診斷妥瑞氏症,於18歲起,陸續於醫院、診所就診,但近1年則完全未返診服藥,初期情緒尚稱平穩,但近半年明顯情緒易怒、幻聽(表示鄰居很吵一直說話),大量花費,對家人有持續被害、被監視妄想(聲請人胞姊偷錄音監控自己),於民國112年4月曾因妄想而毆打胞姊成傷,且頻繁恐嚇家人,疑似錯認妄想,不承認聲請人父母為親生父母,且因暴力行為、頻繁表示要燒掉房子,因此家人讓聲請人搬出獨自租屋,嗣因房東不續租,聲請人再次搬回與母親同住,但仍頻繁表示遭監視及監聽妄想(家中有紅外線),因此無法入睡,亦曾因此報警。近1個月聲請人躁症症狀活躍,話多、易怒、睡眠少、誇大意念、大量消費,多跑至飯店居住。於112年7月初,聲請人自行搭機前往日本,於班機上,認乘坐其後方乘客釋放氣體,因而出手攻擊機上乘客,遭拘留2日,經聲請人父親前往日本接回。而本次入院前,聲請人曾掐家人脖子、要聲請人母親去死,威脅要挖聲請人母親眼睛,於112年7月30日聲請人因在飯店吵鬧,一直撥打電話報警之干擾行為,而遭警強制送醫,經評估後安排住院治療,然聲請人住院後,躁症及被害妄想持續,病識感差,現實感缺損明顯,雖已簽立住院同意書,然於112年7月31日又堅持自行報警、要求離開醫院,經醫師評估聲請人誇大妄想活躍(深信自己是德仁天皇的兒子)、被害妄想(有許多人偽裝假扮在自己身旁要害自己)、錯誤妄想(母親不是親生的,醫師是假的,醫院的工作人員及本次到院前的警察都是假的),且暴力風險高,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因聲請人拒絕住院治療,乃由衛生福利部於112年8月4日許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等情,此有臺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護理紀錄、病程紀錄、住院同意書、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20260346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
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雖否認有傷人情形,但陳稱:是其繼父的哥哥到日本保其回臺,其親生父親是德仁天皇,其母親在日本,但因受傷無法過來臺灣等語,足見聲請人確實妄想嚴重,參以聲請人之住院醫生表示聲請人躁症明顯,拒絕服藥,入院後於病房會大力推門、拉門,大吼大叫,曾口頭威脅其他病友,會敲護理站的玻璃、會摔電話等情,佐以聲請人入院前一個月內即有2次傷人行為,顯見聲請人確有暴力舉動,是其為嚴重病人且有傷人之虞,應無疑問。綜上,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