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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提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關珺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自約25歲開始無業退縮在家,性格轉為偏激、自我中心,將自己鎖在房間不與外人溝通,持續有被監聽/被監視妄想(拆卸家中物品表示在尋找監聽/監視器,覺得家中物品都有被安裝監視器,故將物品丟棄)、被跟蹤妄想與錯認妄想(覺得鄰居並非真的鄰居,而是跟蹤自己的人所偽裝而成,故出現按鄰居門鈴之干擾行為)、關係妄想(覺得電視節目都是假的,並禁止家人觀看)、被害妄想(家人聯合外人監視自己,並且放人進到家中偷東西),近五年受症狀干擾下(覺得電話都有監視器故不使用),社交功能缺損,完全不與過去朋友聯繫,近二至三年開始情緒激躁且起伏大,易與家人發生爭執,頻繁對家人有肢體暴力行為,於民國111年1月31日因聲請人胞兄至聲請人與其胞姊住處勸聲請人就醫,聲請人氣憤不平,用力推倒聲請人胞姊,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經報警啟動緊急醫療,醫師到場評估後建議送醫,至醫院後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認聲請人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已屬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3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20260055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書、願任同意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病歷及護理紀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