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4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王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社工物資發放核對爭執而生口角,但房東要求伊搬家,不然要丟伊東西,是伊須盡快出院處理,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並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因不滿主責社工分送之物資,揚言要餓死自己、殺人,語出威脅要讓社工好看,社工因此報警,警察到場後聲請人拒不開門,房東到場亦無法開啟,爰啟動緊急醫療送往松德醫院,經松德醫院邱智強醫師、黃卓尹醫師認定聲請人具脫離現實之怪異思考及奇特行為,符合嚴重病人之診斷,且有傷害自己之行為(常因病症干擾無法規律進食、當日曾表達要餓死自己)、傷害他人之虞(當揚言要殺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爰自112年3月1日起予以緊急安置等情,業據提出該醫院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住院護理紀錄及急診病歷等件在卷可參;且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仍情緒激動陳稱:伊當時說七天沒吃東西情緒不好,會想殺人等語,顯見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之嚴重病人,於112年2月18日曾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應無疑義。綜上,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