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77號聲 請 人 鄭李蟬姬上列聲請人就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將其所附屬之本案事件即112年度家調字第105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撤回在案,自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