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91號112年度家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曾玉蓮兼代理人 倪裕忠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倪裕忠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倪裕忠係受曾玉蓮委託閱覽鈞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37號撤銷拋棄繼承卷宗(下稱101家聲737號事件),因該案聲請人倪甜麗控告倪裕忠之父母倪濱田、曾玉蓮詐騙其放棄繼承,又曾玉蓮曾告知倪裕忠關於倪濱田曾書寫一封信件予101家聲737號事件承審法官,倪裕忠欲閱覽影印該信件,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曾玉蓮聲請意旨略以:101家聲737號事件被繼承人倪裕仁為曾玉蓮、倪濱田之次子,倪裕仁之配偶簡美子、女兒倪甜麗自84年後由曾玉蓮及倪濱田扶養,倪裕仁死後欲辦理繼承,因倪裕仁所遺土地均係借名登記,亦為道路用地,經律師事務所告知須給付公告現值之一半即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曾玉蓮拒絕,孰料,簡美子使倪甜麗繼承後反而控告曾玉蓮、倪濱田,倪濱田曾向鈞院以書信答覆,然因倪濱田突然去世,曾玉蓮尋無該信件,爰委託倪裕忠代為申請閱卷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曾玉蓮書寫之委託書、本院101家聲737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91號卷第17-21頁、112年度家聲字第193號卷第7-9頁)。惟倪裕忠、曾玉蓮聲請閱覽101家聲737號事件卷宗係為查找倪濱田所寫信件,要難謂與101家聲737號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倪裕忠、曾玉蓮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倪裕忠、曾玉蓮聲請閱覽卷宗,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