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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鈞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事件,聲請人欲瞭解上開案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執字第92648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然聲請人並非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事件之當事人,且依其主張暨所提出之證據,僅足以釋明聲請人為孫蘿美之債權人,與前開事件或有經濟上之利害,然就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其業經前開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