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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1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5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