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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1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4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