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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A03非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A04非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第3項 扶養費各新臺幣2萬2,247元 扶養費各新臺幣22,487元 理由欄 貳、三、㈢⒊ 扶養費為每人每月22,247元(33,370元×2/3=22,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扶養費為每人每月22,247元(33,730元×2/3=22,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理由欄 貳、三、㈣ 扶養費各22,247元 扶養費各22,487元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