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李昆鴻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被 告 孫櫘茜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李昆鴻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被 告 孫櫘茜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