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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葉宗柱

葉宗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佑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家訴字第十七號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玖仟元(計算式:4,500+4,500=9,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