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45號聲 請 人 黃萬福(已歿)聲 請 人 黃魏有非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林哲丞律師相 對 人 黃文智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部分非訟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甲○○於本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確定前之民國112 年5 月23日死亡等情,有除戶謄本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69條第3 項準用第59條規定視為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