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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非調字第 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50號聲 請 人 張素心代 理 人 林慈惠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昱如間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 項,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罰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調解期日到場,其本人及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報到單等件在卷可證,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裁定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