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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家非調字第 6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604號聲 請 人 乙○○○○○○非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複 代理人 吳蕙蓉律師相 對 人 丙○○非訟代理人 朱宜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原110年度家調字第1143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程序監理人甲○○之酬金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由兩造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至6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於112年4月14日選任甲○○為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而程序監理人自被選任時起迄今,訪視12小時,以每小時2,500元計算為30,000元,交通費2,290元,場地費1,800元,撰寫報告8,000元,督導費2,000元,考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上限,並審酌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兩造及程序監理人意見,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