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 請 人 劉紫欽非訟代理人 劉紫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僅檢附下列文件影本而未提出正本,致本院無從審認其真正與否,又未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委任書,而未具備合法代理要件,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3171號民事判決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公證書,及海基會公證書、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證明書(以上均為正本),暨海基會驗證之委任書,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